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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3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本市塘厦镇平山社区工业大路2号喜旺来家纺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经营该店的一瓶银鹭花生奶茶(价值约3.2元)、一瓶东鹏特饮(价值约3.54元)、一瓶康师傅红茶(价值约3.08元)、一把折叠雨伞(价值约16.5元)。得手后,王某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2日3时许,王某到喜旺来家纺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经营该店的一瓶阿萨姆奶茶(价值约3.2元)、一瓶东鹏特饮(价值约3.54元)、一瓶王老吉(价值约2.46元)、一瓶红牛(价值约4.7元)。得手后,王某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3日3时许,王某到喜旺来家纺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经营该店的两瓶阿萨姆奶茶(价值约6.4元)、一瓶东鹏特饮(价值约3.54元)、一瓶康师傅红茶(价值约3.08元)。得手后,王某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平山广场将王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进货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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