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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想满盗窃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512号

被告人王想满,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3********,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镇**路**号**号,本市无固定居住地。2005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依法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想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函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想满、张晓辉(已起诉)在本市徐某某地铁九号线宜山路站附近,相互配合,共同扒窃被害人班某某华为牌荣耀1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6元)。

2019年11月27日晚16时45分许,被告人王想满、张晓辉(已起诉)在本市徐某某嘉善路肇嘉浜路附近,相互配合,共同扒窃被害人辛某某的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6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想满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1.被害人辛某某、班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路面监控录像,上海市徐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被告人王想满伙同他人,扒窃两名被害人共计价值人民币3832元手机的事实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和被告人王想满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想满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王想满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想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想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38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想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想满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王想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想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想满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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