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镇**路**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华安,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镇**路**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乃旺(绰号:阿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化州市**镇**路**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4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4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原化州市中垌镇**村的**岭、**岭被政府依法征收。2015年,化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州**地产”)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命名为**花园。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在化州**地产在对**岭、**岭进行开发(挖泥平整)时,被告人王某某(**村村长)多次组织纠集被告人王华安、王乃旺等村委干部开会,以政府没有解决返还地及影响村中风水为由,组织村民阻挠化州**地产施工挖泥,同时要求平时村中只要有人发现施工的,立即相互通知全村村民一起去阻挠施工,要化州**地产对**村作出“补偿”后才能施工挖泥,以此向**房地产索取钱财。后王华安、王乃旺等人多次组织、煽动**村村民前往**花园施工工地以站立或静坐、辱骂、长时间阻拦钩机挖泥、阻拦泥土运输等方式进行阻挠施工,要求**房产公司给予“补偿”方可以施工,否则不能动工,导致化州**地产被逼停工。化州**地产为使工程顺利推进,被逼委托刘付某某(**花园土方承包商)与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等人进行协商。刘付某某首先与王华安、王乃旺在**酒店私下协商三次,最终王华安、王乃旺要求化州**地产给他们每人4.5万元后不再阻挠施工,化州**地产担心工程受阻,被逼同意并于2016年6月19日由刘付某某代化州**地产分别向王华安、王乃旺在化州市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账户里分别汇款4.5万元,共9万元。该9万元后一直被王华安、王乃旺占为己有。后刘付某某再与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海等人协商,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等人提出**地产公司挖第一个山岭要以每立方米的土方要给村中1元或1.5元作为“补偿”的方式,然后以估量的方式要求化州**地产支付8万元后才可以施工,化州**地产为使工程不再受阻,被逼同意,并在2016年6月20日支付8万元给**村集体(该8万元放在**村村民王某丙饭店处保管、调用)。
化州**地产被逼向**村支付8万元后得以顺利施工,但由于**村中有部份村民对该8万元存在分歧,认为挖第一个山岭泥土时有“补偿”,那么在挖第二个山岭时应该也有“补偿”。为此,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等人又再次向化州**房产施压,要求化州**地产停止施工,要求谈好“补偿”再施工,同时也已有村民再次到施工工地处阻挠施工,最终导致**花园被逼再次停工。化州**地产担心工程进度受阻,被逼再次委托刘付某某与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等人进行协商解决阻挠施工一事。经协商,最后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等人要求化州**地产再支付22万元后,就保证不再阻挠两个山岭的施工,化州**地产为使工程顺利推进,被逼同意再次支付22万元。于2016年7月22日,刘付某某代化州**地产将22万元汇入到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同时王某某为了掩饰其犯罪行为,私自制作一份《掘泥合同》,要求各村民签名后,再要求刘付某某签名,以认可该30万元为刘付某某“自愿支付”。该22万一直被王某某个人控制、调用。
(2)**小区原来的土地是**村及**村所有,2010年被政府征收,再将该土地出让给化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公司将该土地划分成若干块地皮出售给他人建房。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村民代表王华安等人以村中修建**庙为由,要求在**小区建房的业主“捐款”才能施工建房。后王华安按照王某某的指示,以该方式阻挠在**小区建房的业主,强行索取了事主张某某2000元,事主李某某3000元,事主刘某甲2000元,事主刘某乙4500元。王华安向以上人等索取到的共11500元全部交回**村集体,归村集体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故意以胁迫手段,敲诈勒索,其中王华安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王乃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荣 华
2018年5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王华安、王乃旺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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