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大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房(户籍地为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3月19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25日。
被告人李德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2009年10月26日因犯强奸罪罪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5月7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房(户籍地为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2013年4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3月19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25日。
被告人迟景伟,绰号:小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园**号楼**门**号(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09年1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天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2017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5月7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园**号楼**门**号。2016年3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3月19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25日。
被告人刘博,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2016年10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4月18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5月22日,2019年5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22日。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王天扬、李德鹏、荆某某、刘博、迟景伟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冯某某(已判刑)、丁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李德鹏、王某某、迟景伟、王天扬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天津市静海区域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丁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矛盾,并扬言寻找刘某甲进行报复。2015年11月的一天,丁某某带领冯某某(已判刑)、被告人李德鹏、刘某某等人来至刘某甲位于静海区梁头镇东柳木村的家中寻找刘某甲,因刘某甲不在家,将刘某甲家中玻璃砸毁。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人民币86.4元。
2、2015年年底,丁某某与刘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迟景伟发现刘某甲等人在静海区静海镇“皇家至尊”足疗店,其纠集丁某某未果后纠集冯某某,后冯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德鹏等人赶至“皇家至尊”足疗店二楼“法国”包厢内,持刀对在该包间内消费的刘某甲、孙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冯某某用刀将刘某甲捅伤,被告人刘某某用刀将孙某某捅伤,后众人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2016年6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戊(已判刑)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在本市静海区静海镇“嘉悦99客栈”宾馆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刘轩将此情况电话通知丁某某,丁某某电话通知在该宾馆附近“猴哥烧烤”吃饭的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又通知一起吃饭的被告人刘某某、李德鹏、王天扬等人赶至现场,持刀对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而后众人离开现场。后被告人丁某某持刀赶至现场。经鉴定,刘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丙、刘某丁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2年4月15日0时许,冯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时为静海县县医院的南侧“东子”烧烤店,三人持啤酒瓶等对和冯某某有过矛盾的姜某某及一起吃饭的安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身体多处受伤,而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2年8月10日,经鉴定,姜某某、安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11月18日经重新鉴定,姜某某、安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等人得知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杜某甲正在静海区静海镇“美丽新都”小区附近,后二人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刘博等人分别驾驶两辆汽车赶到“美丽新都”小区,在杜某甲驾车离开时,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博等人用汽车将杜某甲驾驶的汽车在“美丽新都”小区门口别停,并将杜某甲拉至被告人王某某的商务汽车上,将其带到静海区火葬场、梁头镇张庄子村等地,在此期间被告人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博等人限制杜某甲人身自由,并多次对其进行威胁、殴打,逼迫杜某甲偿还所欠债务。后又将杜某甲带至静海区静海镇荆某某经营的“鑫源寄卖”店内看管。当日19时30分许,在杜某甲之子杜某乙暂时偿还了两万元后,杜某甲被释放。
2018年12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荆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刘博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李德鹏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王天扬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迟景伟被民警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德鹏、荆某某、刘博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李德鹏、王某某、王天扬、迟景伟、荆某某、刘博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德鹏、荆某某、刘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德鹏、王某某、迟景伟、王天扬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荆某某、刘博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鹏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天扬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告人刘博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到案后,被告人李德鹏、荆某某、刘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 察 官 陈玉振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德鹏、王某某、迟景伟、王天扬、荆某某、刘博现被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十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七式三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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