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小区**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崔开杰,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为海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海南**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小区,2008年**小区房产已销售完毕并向业主交付使用。因项目手续问题,海南**有限公司未能给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小区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2013年4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隐瞒海南**公司名下的9套房产已经出售的事实,谎称是公司供高管使用的自留房,假借海南**公司名义以该9套房产作为抵押,骗取海南**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410万元。王某某取得借款后,将大部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私彩,除偿还部分利息人民币74.04万元外,经两次展期均未偿还本金。直至2016年,海南**有限公司因9套抵押房产之一发生民事纠纷被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海南**小额贷款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海南**小额贷款公司才知道抵押房产已经出售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民警传唤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海南**小额贷款公司材料、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关于王某某支付利息的情况说明、海南**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民事诉讼材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承诺书、房产证、房产登记查询情况、借款展期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苏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曾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银行流水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借公司名义将公司名下实际已经出售的房产作抵押,骗取海南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人民币335.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枫
检察官助理:蔡飞茜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关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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