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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高某县**咨询服务所,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12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9月1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8日、8月31日、11月12日,本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成立高某县永恒法律咨询服务所,经营项目为法律、法规、政策咨询。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底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冒充律师身份代理刑事案件21起,以收取律师费、打点关系等名义收取被害人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68.2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葛某某赌博案为由,骗取葛某某妻子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杨某甲开设赌场案为由,骗取杨某甲妻子被害人孔某甲人民币1.5万元;

3.201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杨某乙非法经营案为由,骗取杨某乙姐姐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1.5万元;

4.2017年3月至2017 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邢某甲强奸案为由,骗取邢某甲亲属被害人邢某乙人民币6.4万元,因未能判缓刑,退还人民币4.9万元;

5.2017年4月至2018 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为由,骗取李某甲父亲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万元;

6.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麦某某贩卖毒品案为由,骗取麦某某妻子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5万元;

7.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傅某某聚众斗殴案为由,骗取傅某某女友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8万元;

8.2017年7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麻某某涉黑案为由,骗取麻某某妻子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4万元;

9.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孔某乙盗窃案为由,骗取孔某乙父亲被害人孔某丙人民币4万元;

10.2017年10月至2018 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王某甲盗窃案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0.5万元及黄金叶香烟1条,合计人民币0.6万元;

11.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胡某甲非法制造弹药案为由,骗取胡某甲妻子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万元;

12.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李某丙非法持有枪支案为由,骗取李某丙亲属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

13.2018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打点关系,让被害人朱某某的朋友甘某某不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香烟、茶叶等物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82万元;

14.2018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孙某某盗窃案为由,骗取孙某某妻子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万元、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万元。

15.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蔡某甲诈骗案为由,骗取蔡某甲父亲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5万元;

16.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金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由,骗取金某甲儿子被害人金某乙人民币10万元;

17.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李某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由,骗取李某丁妻子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6135万元;

18.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刘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由,骗取刘某甲妻子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4.9135万元;

19.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韩某甲盗窃案为由,骗取韩某甲哥哥被害人韩某乙人民币3.4万元;

20.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4.229万元;

21.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理李某己组织卖淫案为由,骗取李某己母亲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万元。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商登记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乙、李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电子勘验笔录及调取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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