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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94********,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9时许,在无英线13公里加600米处(黑山县英城子乡于家村),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车牌辽C****0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汪某某相撞,致汪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到黑山县公安局队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毛某某杨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牌号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因其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牌号的机动车,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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