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楼郝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两次组织王某乙、徐某某、郝某某、郭某某四人以“十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 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赌客进行“抽水”(在庄家或闲家赢钱时按约定金额提成)和“放水”(向赌客提供赌资并收取10%的利息),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000余元,组织两次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郝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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