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思路开设赌场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楼郝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两次组织王某乙、徐某某、郝某某、郭某某四人以“十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 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赌客进行“抽水”(在庄家或闲家赢钱时按约定金额提成)和“放水”(向赌客提供赌资并收取10%的利息),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000余元,组织两次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郝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2月2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