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少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路**巷**号**栋**单元**楼**号附**号。因犯抢劫、强奸罪,于1998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涉嫌抢夺,于2012年8月6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油论坛上获知被害人杨某某发布卖手机的信息及联系电话后,经与其联系,王某某谎称帮朋友购买一部二手苹果X牌手机,口头达成交易价格为3750元,并约定在自己熟地形的江油市中坝镇平安街12号圣地海天苑小区门口交易。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到达约定地点见面后,杨某将一部二手黑色的苹果X手机交与王某某验货,王某某借口将手机要拿上楼给朋友验货为由,让杨某某在楼下等待。王某某借机拿着苹果X手机上至该楼道二楼,从**休闲会所后门进入茶楼, 迅速从茶楼正门逃离现场。当晚上王某某将盗得的手机在绵阳予以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耗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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