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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尤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暂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人王某某在榕江县**镇街上“**”足浴店内盗窃vivoX20A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继红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其中声像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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