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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怀某、王某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怀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怀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连云港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怀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孙某甲、袁某某、冯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6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1.2019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城里村红绿灯西侧,无故拦截并随意殴打孙某甲,后孙某乙闻讯赶到,被告人刘某甲继续对孙某甲、孙某乙实施殴打行为,致使孙某甲右眼球破裂。经鉴定,孙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9年2月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官河村,因债务纠纷持刀追逐、拦截尹某某、袁某某二人,被告人王怀某持刀拦截袁某某车辆未果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辆追逐并撞击该车,后下车殴打袁某某,致使袁某某后背腰部被划伤、该车前保险杠和车灯等车身多处受损。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20475元。

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苏G3****白色轿车1辆;

2.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借条、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贺某某、赵某某、仲某某、尹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袁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临床)字[2019]21号、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19]1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

二、诈骗

2018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怀某、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租赁”店内,实际出借3.8万元,与冯某某签订借条数额为7万元、期限至10月25日的借款合同并质押冯某某名下苏G5****宝马车1辆,之后被告人王怀某联系他人转质该车辆。201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王怀某索要7万元借款无果,将苏G5****宝马车以10万元  转质他人,所得被被告人王某某、王怀某非法占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苏G5****宝马轿车1辆;

2.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借据及收条、买卖旧机动车车辆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柳某某、王某丙、刘某乙、徐某甲、单某某、柏某某、张某某、徐某乙、皮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怀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19]2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并损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怀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怀某与刘某甲、王怀某与王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怀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王怀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5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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