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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023195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号附**,住安岳县**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报送至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2日至9月16日,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村**组家中喝酒后,因琐事与其母亲严某某(本案被害人,殁年91岁)在家中院坝内发生争吵。王某某遂在街沿边的板凳上拿了一把菜刀,趁严某某不备,对严某某头面部进行砍击致严某某倒地后继续砍击其头面部、四肢等部位,致严某某死亡。当日19时许,民警在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系生前头面部、四肢等处遭受锐器砍切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2019年5月1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T恤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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