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街道**路**巷**号,住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7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8年9月14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继母朱某某步行至本市**大酒店楼下停车场时,酒后经过此处的被害人苏某甲对朱某某出言无状,王某某遂与其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推搡,苏某甲捡起地上砖块欲砸王某某,被朱某某及苏某甲的姐姐苏某乙劝开。数分钟后,王某某至本市**酒店附近家中拿出菜刀冲向还在**大酒店楼下的苏某甲,并用菜刀砍伤苏某甲的头部、右眼角外侧、左上唇、右前臂等部位。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二、寻衅滋事
2018年1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对被害人赖某某此前对其说话的语气不满,为发泄情绪,伙同“阿理”(另案处理)在福鼎市**店旁巷子内,持菜刀将赖某某的双手砍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菜刀照片;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苏某乙、苏某丙、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甲、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18]425号、[2018]518号鉴定书;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为发泄情绪,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其数罪并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翼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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