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97********,汉族,大专肄业,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1月、2018年9月、2018年10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币种同)、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7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4次至本市江宁区**大学**校区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教职工财物,共窃得1500元、FION牌钥匙包一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该学校**学院**楼**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钱包内现金300元;
2.2020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该学校**学院**楼**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李某甲FION牌钥匙包一个,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将该钥匙包从楼上扔下,致任某某停放于楼下的苏AG****号车辆玻璃被砸损坏,该钥匙包后由被害人李某甲自行取回;
3.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该学校**楼**楼**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李某乙钱包内现金1000元;
4.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该学校**楼**楼**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钱包内现金200元。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该学校保卫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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