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2011年8月12日因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年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麻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2012年11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年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8日中午,惠前鸿、魏树龙、李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驾驶李某某的甘M*****“路虎发现者”轿车,从庆阳市西峰区到庆城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惠前鸿又联系闫某某(已判决)前来,五人预谋驾驶该车故意撞击大车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李某某称家中有事返回西峰。惠前鸿、王某某驾驶王某某的大众轿车,魏树龙、闫某某驾驶甘M*****轿车分别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惠前鸿、王某某在董家滩街道“好久不见”音乐烤吧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M*****白色宝骏轿车,惠前鸿遂电话告知魏树龙、闫某某,预谋撞击酒驾车辆索要现金,魏树龙、闫某某同意后,魏树龙驾驶甘M*****路虎车故意撞击宝骏轿车尾部造成事故,以酒驾报警威胁被害人索要现金,张某某被迫提出私下处理,魏树龙向张某某出示事先编辑的虚假车辆维修单,索要赔偿60000元,惠前鸿、王某某随后来到现场与被害人协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太大,魏树龙报警,交警部门现场处警后,张某某主动联系王某某协商,惠前鸿等人索要现金26000元。闫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500元,惠前鸿分得赃款24500元。
2.2018年12月13日下午,魏树龙、惠前鸿、帅欢(已判决)经事先预谋,驾车从西峰区到宁县和盛镇,沿途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当晚22时许,帅欢前往西峰区彭原镇“铭园酒店”同朋友吃饭时,发现该店院内停放三辆汽车,遂拍照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惠前鸿,惠前鸿将照片转发给魏树龙,魏树龙联系被告人麻某某,指使其驾车故意撞击酒驾车辆实施敲诈,麻某某同意后伙同侯某某(已判决),驾驶麻某某的“宝马”轿车到“铭园酒店”向北约500米外等候,魏树龙到“铭园酒店”附近盯梢,凌晨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甘M*****“现代途胜”车向北行驶,魏树龙电话通知麻某某后,麻某某、候省省驾车尾随到西峰区北高速路口时,故意造成事故,以酒驾报警威胁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0元,惠前鸿随后赶至现场,以修理厂工作人员谎称维修车辆需要万余元,双方僵持中侯某某报警,交警部门现场处警后,李某甲主动提出私下处理,魏树龙等人索要现金4000元。魏树龙分得赃款1500元,侯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麻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白某某、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已判同案犯惠前鸿、魏树龙、帅欢、闫某某、候省省及被告人王某某、麻某某的供述;
5辨认、检查、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酒驾的被害人车辆造成事故,以报警威胁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麻某某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建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麻某某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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