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网上购买假的警察肩章、警衔、警号、警察证等标识、证件后,假冒昆明市公安局名为“李林”的警察身份对他人实施诈骗。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软件“探探”认识被害人陶某某,其冒充警察身份与陶某某交往并与陶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骗取陶某某共计26400.00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白某某,其冒充警察身份与白某某交往,后以帮白某某处理交通违章为由,骗取白某某共计4900.00元。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认识被害人花某某后,其冒充警察身份与花某某交往并与花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骗取花某某共计20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