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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路**路**号。2003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同案人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巫某某与同案人苏某某是朋友关系,知道被害人巫某某做生意需要比较大量的飞天茅台酒,为了向被害人巫某某销售假的飞天茅台酒,于是,苏某某把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巫某某认识,谎称王某某是中山市银监会的,两人谎称能搞到便宜的茅台酒,王某某还称自己的妹夫贵州茅台酒厂的调酒师,认识全国飞天茅台酒的经销代理商,从而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并让被害人巫某某产生向同案人苏某某购买茅台酒的意愿。同案人苏某某为了收取被害人巫某某的钱,案发前特意去民生银行开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在被害人巫某某向同案人苏某某购买茅台酒时,由王某某找到赵某某、赵某某又找到同案人陈某某,接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高价卖出,从中获利。其中苏某某、王某某所得的利润由两人平分。

2017年10月31日,同案人陈某某从不法分子手里以每瓶280元人民币的价钱购买20箱(每箱6瓶)假的500毫升飞天茅台酒,然后以每瓶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同案人赵某某,赵某某以每瓶83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每瓶83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了20箱给被害人巫某某,被害人巫某某在天河区车陂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把9.96万元人民币转给同案人苏某某。

2017年11月28日,同案人陈某某从不法分子手里以每瓶280元人民币的价钱购买30箱(每箱6瓶)假的500毫升飞天茅台酒,然后以每瓶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同案人赵某某,赵某某以每瓶83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每瓶1160元人民币卖了30箱给被害人巫某某,被害人巫某某在天河区车陂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把20. 88万元人民币转给同案人苏某某。

2018年9月5日,同案人陈某某从不法分子手里以每瓶280元人民币的价钱购买50箱(每箱6瓶)假的500毫升飞天茅台酒,然后以每瓶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同案人赵某某,赵某某以每瓶83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每瓶1290元人民币卖了50箱给被害人巫某某,被害人巫某某在天河区车陂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把38. 7万元人民币转给同案人苏某某。

2018年10月11日,同案人陈某某从不法分子手里以每瓶280元人民币的价钱购买60箱(每箱6瓶)假的500毫升飞天茅台酒,然后以每瓶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同案人赵某某,赵某某以每瓶83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每瓶1445元人民币卖了各30箱给被害人巫某某的朋友郭某某(成年人)和刘某某(成年人),刘某某在天河区**城**里**房自己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把26. 01万元人民币转账给同案人苏某某;郭某某在本市黄埔区的工商银行把26. 01万元人民币转给同案人苏某某;后被害人巫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发现酒是假的,于是退还了29箱假酒给同案人陈某某,陈某某退还了24. 5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经鉴定: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辩样品与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某、赵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真伪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7、讯问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10册,光碟17张,已随同案人陈某某、赵某某、苏某某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缴获涉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扣押,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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