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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9月3日刑满被释放。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福泉花苑底商福莱地产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500元。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月桂园底商邮局旁顺丰快递门前,趁无人之机,盗取被害人苏某某的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永久牌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1000元。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淮安环路17号顺丰快递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取被害人魏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德邦物流三潭路营业点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取被害人范某某的路霸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王天裕

2018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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