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志森,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新村**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甲,绰号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乡**村**号。王某甲因盗窃罪在2019年7月24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乙、陈某甲、林某甲、王某某、王某甲等十多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吃、喝、玩、乐。在快手APP的快手昵称内大多都含有“街头”二字,并取名为“街头帮”。逐步形成以王某乙、陈某甲为纠集者,以林某甲、王某某、王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王某乙、陈某甲等人为了与“扫街帮”的人逞强争霸,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中学、**公园、** KTV 、“**烧烤园”、“**烧烤园”等公共场所持改制射钉枪、砍刀、“山猪炮”等器械追打他人,造成群众受伤、公私财物损坏,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恐慌。
该恶势力团伙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 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乙纠集林某甲、王某某、代某某等人聚集在**镇**村,并称去**镇上去找“扫街帮”的人,随后王某乙、王某某、林某甲等人携带砍刀、改制射钉枪、“山猪炮”去临城镇找“扫街帮”的人, 当王某乙、王某某、林某甲等人驾驶几辆摩托车来到临高县**中学附近时看到一伙人蒙着面很像“扫街帮”的人,王某乙一方就朝对方投掷了两枚“山猪炮”,而后双方各持改制射钉枪相互开枪射击后逃离现场。
2、2019 年11月10日晚,陈某甲想去**镇找“扫街帮”的人打架,于是问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代某某、庄某某等人是否同意,大家都表示同意后,陈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新村集中分发射钉枪、砍刀、“山猪炮”等作案工具并佩戴头套蒙面,陈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共驾驶摩托车来到**镇** KTV 附近时,发现“扫街帮”的符某甲等人正在** KTV 停车场处停放摩托车,随后王某乙、陈某甲、王某某、王某甲等人骑车进入** KTV 停车场,先是代某某朝**KTV摩托车停放处投掷一枚“山猪炮”,随后王某乙一伙有人朝符某甲等人开了一枪,符某甲等人便骑着一辆摩托车往三号桥方向逃跑,王某乙、陈某甲等人见状便骑车追了上去。当追至三号桥拐到**大道没多远的地方,庄某某朝符某甲等人再投掷一枚“山猪炮”,追至**酒吧附近时,符某甲等人也朝王某乙等人投掷一枚“山猪炮”给以还击,王某乙等人见追不上符某甲等人便返回了**新村。王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行为造成唐某乙、谢某某被“山猪炮”炸伤, ** KTV 观光电梯间五块钢化玻璃、海南银行临高支行业务大厅外侧三块钢化玻璃、阳光城营销中心两块钢化玻璃碎裂。经鉴定,被炸玻璃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2562元。
3、2019年12月09日凌晨,陈某甲纠集王某乙、林某甲、王某某、王某甲等十多人在**镇**新村集合要去**镇找“扫街帮”的人打架。陈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在集合点分发改制射钉枪、“山猪炮”、砍刀等作案工具并戴头套蒙面后共骑五辆摩托车在**镇找“扫街帮”的人,当陈某甲、王某乙等人骑车至**北路**烧烤园对面时看到王某己站在路边,随后陈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一行人调转车头追打王某己,王某乙朝王某己扔了一个“山猪炮”,王某甲朝王某己开了一枪,陈某甲持砍刀去追王某己。最终导致王某己后脑勺和右脚踝被打伤。
4、2020年1月16日凌晨,陈某甲、王某乙纠集、王某某、王某甲、林某甲等人到**镇**路**酒店后面集合去找“扫街帮”的人,集合完毕后陈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等十余人在集合地分发改制射钉枪、“山猪炮”、砍刀等作案工具并蒙面。当王某乙、陈某甲、王某某、王某甲等十多人骑着五辆摩托车到**路的**烧烤园门口时发现王某庚和许某甲两人,林某甲先是朝对方投掷一枚“山猪炮”,王某庚和许某甲两人见状立即骑车逃跑。王某乙、陈某甲、王某某等人继续骑车追赶,王某甲因没有跟上便独自返回**宾馆。当王某庚、许某甲骑车到**酒店拐往**路附近小路时便弃车逃跑。陈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等人赶到后对王某庚、许某甲所驾驶的摩托车进行了打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的手机两部;
2.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无犯罪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林某乙、陈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唐某甲、许某乙、符某乙、戴某某、王某戊、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乙、谢某某、王某己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王某乙、林某甲、庄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逞强争霸、好勇斗恨,多次与同伙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