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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常熟市**镇**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5月23日、2013年5月29日、8月21日、2014年1月25日、3月5日、4月18日、6月7日、10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七日、十日、十日、十三日、十五日、十五日、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月4日、2015年9月1日、2017年2月21日、8月23日、2019年3月2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5日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7月27日,至常熟市**镇、**镇、**镇等地,采用入室、拉抽屉、直接拿走等方式,实施盗窃10起,窃得雨伞1把、现金人民币955元、手机1部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上午,至常熟市**镇**街**号,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甲价值人民币5元的雨伞1把。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下午,至常熟市**镇**花园**幢被害人钱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发现而未遂。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下午,至常熟市**镇**村**港**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欲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发现而未遂。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至常熟市**厂内,谎称寻人采用拉抽屉的方式,欲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发现而未遂。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至常熟市**镇**工厂店,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于某某放置在该店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2元。

6.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7时许,至常熟市**镇**医院**楼食堂打餐间,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铁盒内的现金人民币110元。

7.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10时许,至常熟市**镇菜市场市场管理办公室内,采用拉抽屉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冯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人民币165元。

8.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8日10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区**幢**教育,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丙放在教室内桌上的手机1部。

9.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13时许,至常熟市**镇**街**号**厂办公室,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董某某价值人民币583元的软中华香烟1条。

10.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11时许,至常熟市**镇**村**有限公司储物室内,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平某某放在该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雨伞1把、现金人民币110元、帽子1顶等(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卷烟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邢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琴瑟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十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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