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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小某等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创杨,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9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村**区**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小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2221995********,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监,住北京市顺义区**路**花园**期**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街**号)。被告人王小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宪宇,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9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柳树镇**村**号。被告人赵宪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99********,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路**小区**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乡**村**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9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南京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镇**村**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赵宪宇、郑某甲、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赵宪宇、郑某甲、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出资接手原由邹某某、杨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经营的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南京市鼓楼区**号**号**楼**室,后于2019年3月变更公司法人为王某某)。二人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公司运营、发展客户,秦某某负责拟制合同、宣传展销,并按比例分红。另,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服刑期间,公司由秦某某负责管理。

二人接手公司后,王某某招募其朋友被告人王小某作为公司总监(王某某口头承诺给予王小某10%股份,王小某未实际出资)、被告人赵宪宇作为公司经理、被告人郑某甲作为公司主管,经王某某、秦某某培训后,主要由三人负责发展客户。秦某某安排了公司会计张某甲、人事盛某某等人,并让盛某某通过网络招聘被告人冯某某等人担任公司业务员,公司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销售客户藏品意愿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将被害人的藏品以高价出售,骗取被害人所缴纳服务费。具体诈骗手段为:

先由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招揽想要出售藏品的中老年人到店洽谈。再谎称公司有销售渠道,能通过网络宣传、组织展销会等形式帮助客户高价出售藏品,并对藏品进行拍照和记录。在不对藏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诱使被害人相信自己的藏品可以高价卖出并报出远高于实际价格的高价。几天后,销售人员再联系客户到店签订委托合同,并提出需要提前收取客户藏品委托价款的10%的服务费作为销售费用,成交后再收取交易金额8%的佣金,并且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服务费不返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业务人员谎称已有买家看中藏品,只要交纳费用上展销会就能成交,否则无法交易,以促使客户缴纳服务费。对于部分不愿意缴纳服务费的客户,则谎称可寄存公司展柜销售,并收取相应费用,实际并无买家。

为使被害人相信公司有销售行为,秦某某等人在多个网站发布仅有藏品照片的网页链接,又雇佣群众演员开办虚假展销会,并拍摄照片、自展自销,形成虚假反馈报告给客户。

王某某等人利用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收取五十五名被害人服务费共计2176900元人民币。其中,王小某共参与骗取被害人袁某甲、魏某某等七人715300元人民币;赵宪宇共参与骗取被害人洪某甲、朱某甲等二十五人850600元人民币;郑某甲共参与骗取被害人彭某甲、李某甲等十七人365000元人民币;冯某某共参与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徐某甲共计26000元人民币。公司业务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可按比例对服务费进行提成(收取的服务费越多,提成比例越高)。以上非法所得除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外,均被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与被告人王小某相关的事实

1、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小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共计人民币79800元,后谎称成功出售其藏品一件,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杨某甲人民币70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小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袁某甲共计人民币348300元,后谎称成功出售其藏品一件,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杨某甲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王小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0元,

4、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小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共计人民币188200元。

5、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王小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

6、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小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共计人民币23000元。

7、2019年1月,被告人王小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共计人民币28000元。

(二)与被告人赵宪宇相关的事实

8、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98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3000元。

10、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朱某甲共计人民币135500元,后谎称成功出售其藏品一件,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朱某甲人民币5000元。

11、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姜某某共计人民币86000元,后谎称成功出售其藏品一件,于2019年8月2日支付姜某某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3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13、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5000元。

14、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15000元。

15、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0元。

16、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彭某乙共计人民币12500元。

17、2019年5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高某甲共计人民币5500元。

18、2019年4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乙共计人民币51000元。

19、2019年4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任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夏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21、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果某某共计人民币12000元。

22、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6000元。

23、2019年8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共计人民币29600元。

24、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共计人民币113500元,2019年8月13日,刘某甲因家人治病需要用钱,从公司要回43000元。

25、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200元。

26、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6000元。

27、2019年6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沈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28、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洪某乙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9、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袁某乙共计人民币3000元。

30、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

31、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3000元。

32、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赵宪宇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洪某甲共计人民币214000元。

(三)与被告人郑某甲相关的事实

33、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68000元。

34、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丙共计人民币36000元。

35、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彭某甲共计人民币147500元。

36、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2000元。

37、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

38、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

39、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0、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果某某共计人民币4500元。

41、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共计人民币13000元。

4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共计人民币24000元。

43、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9000元。

44、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3000元。

45、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000元。

46、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7000元。

47、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5000元。

48、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00元。

49、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四)与被告人冯某某相关的事实

50、2019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共计人民币6000元。

51、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五)与其他业务人员相关的事实

52、2018年11月16日,业务员高某乙(另案处理)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50000元。

53、2019年7月19日,业务员刘某乙(另案处理)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000元。

54、2019年10月27日,业务员陈某丁(另案处理)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龚齐凤人民币5000元。

55、2018年11月到12月,杨某甲、王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56、2019年8月12日,业务员王某戊(另案处理)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马大强人民币5000元。

57、2019年8月14日,业务员王某戊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000元。

58、2019年9月17日,业务员王某戊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3000元。

59、2019年5月,业务员杨某丁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赵宪宇、郑某甲、冯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室被抓获归案。同日18时许,被告人王小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酒店**房间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退赔人民币60600元,被告人赵宪宇退赔人民币2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收据、藏品入库单、承诺书、提成表、委托合同、银行流水、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张某甲、李某丁、陈某丁、秦某某、吴某丙、郑某乙、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魏某某、洪某甲、朱某甲、彭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徐某甲等55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赵宪宇、郑某甲、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工作笔录;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赵宪宇、郑某甲、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赵宪宇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某甲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数额较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在诈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赵宪宇、郑某甲、冯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宪宇、郑某甲、冯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勇

代理检察员:陈志强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小某、赵宪宇、郑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80900****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全部案件材料(共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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