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A某某(老挝人,中文名:阿某甲)于2018年9月10日与杨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怀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杨某某家;M某某(老挝人,中文名:阿某乙)于2019年2月26日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潜山市**镇**村**组**号陈某某家。阿某甲、阿某乙因想回老挝,于2019年4月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联系,让王某某帮忙回老挝。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T号车来到阿某乙居住地附近,通过微信与阿某乙联系,欲带阿某乙离开,遭阿某乙拒绝。次日,王某某驾车来到阿某甲居住地附近,通过微信与阿某甲联系,谎称带阿某甲回老挝,阿某甲在杨某某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了王某某的车。后王某某让阿某甲与阿某乙联系,并驾车来到阿某乙居住地附近接上阿某乙一起离开。陈某某发现后骑摩托车追赶,未果后报警。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T号车载着阿某甲、阿某乙于2019年4月30日来到其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小区**栋**单元**室的租住房。路途中,王某某让阿某甲、阿某乙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关机。到达租住房后,王某某将阿某甲、阿某乙的手机扔掉,并给二人重新配备手机及卡号。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李某某,让李某某帮忙给阿某甲、阿某乙找结婚对象,并谎称阿某甲、阿某乙是其从老挝直接带回,未婚,有护照、身份证等证件,能办理结婚证等。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带阿某甲、阿某乙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与他人“相亲”。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带阿某甲、阿某乙与张某甲相亲,未果后王某某将二人带回租住房。次日,王某某带阿某甲与他人相亲。5月3日,王某某带阿某甲到李某某经营的**饭店与张某乙相亲,张某乙相中后带阿某甲回家,当日王某某以定金名义骗得张某乙及家人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6日,王某某以彩礼费、办证费等名义又骗得张某乙及家人人民币134700元。阿某甲一直待在张某乙家,直至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9年5月2日、3日,阿某乙一直在王某某的租住房。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将阿某乙送到张某甲家,并以定金名义骗得张某甲家人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7日下午,王某某以彩礼费等名义又骗得张某甲家人人民币30000元。阿某乙一直待在张某甲家,直至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阿某乙电话报警,因语言不通未果。
被告人王某某骗得钱款后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并于2019年5月7日晚离开河北省邯郸市,5月13日在云南省勐腊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张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无法取得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结婚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轨迹及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阿某甲、阿某乙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手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结玲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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