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王志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初以来,被告人王志成先后多次窜至**乡**村**村黄某某家中盗窃财物,共计5550元,具体如下:
一、2019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志成窜至**乡**村被害人范某某家中,王志成入室将一台小型多媒体播放器和一本户名为罗某某的农商银行存折盗走。随后,王志成分四次在银行将存折内的1750元人民币取走。
二、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志成窜至**乡**村被害人范某某家中,入室将3800元人民币盗走。
三、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志成窜至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入室将一本户名为黄某某的农商银行存折盗走。
四、2019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志成将其父亲王某某的两只羊和一只鸡盗走,王志成将两只羊和一只鸡牵往隆回县城销售,被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光盘制作说明、取款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志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志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罗某某。
4.被害人:范某某、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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