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7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次航班从云南临沧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42.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42.02克;
2、书证:毒品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入库清单、被告人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及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官公司鉴字第D0111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侦查机关诉讼卷宗两册,光碟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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