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7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院**号楼**单元**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14天。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补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系**有限公司员工,其姨妈系该公司董事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的信任,以帮助低价购买公司内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钱财。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以交定金、开发商需要资金周转、购买车位、办理购房手续等理由,在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保全街等地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4.4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并推诿被害人,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收据复印件、银行业务凭证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二○二○年三月六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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