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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号,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2001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0年犯诈骗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4000元;2014年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1224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村老年活动中心对面,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车盗走。

2、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六区十排**号,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隆狮牌橙色踏板电动车(价值1000元)盗走。

3、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五区**号,将被害人闫某某的一辆爱森牌黑色踏板电动车(价值1100元)盗走。

4、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五区**号,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森地牌黑色踏板电动车(价值700元)盗走。

5、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东三街**号院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新蕾牌灰色电动车(价值700元)盗走。

6、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东四街**号,将被害人冻某某的一辆玛雅牌白绿相间电动车(价值1000元)盗走。

7、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六区**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三枪牌灰色简易电动车(价值300元)盗走。

8、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东四街**号,将被害人玄某某的一辆爱德森牌黄色踏板电动车(价值900元)盗走。

9、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牡丹桥东二街**号院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森地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价值700元)盗走。

10、2019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六区3排**号,将被害人王某丙的一辆速派奇牌黑色踏板电动车(价值1100元)盗走。

11、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村复兴街西七区**号,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道易行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价值750元)盗走。

12、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牡丹桥西街**号院内,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速派奇牌红色踏板电动车(价值750元)盗走。

1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东四街**号院内,将被害人金某某的一辆赛克牌黑黄相间踏板电动车(价值800元)盗走。

14、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五区**号院内,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大力神牌黑色踏板电动车(价值900元)盗走。

15、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一区**号院内,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价值600元)盗走。

16、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东四街**号院内,将被害人王某丁的一辆道易行牌蓝黑色踏板电动车(价值1200元)盗走。

17、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十字路口将被害人秦某某的一辆爱玛牌橘红色踏板电动车(价值800元)盗走。

18、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一街**号,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永盛牌银色电动三轮车(价值1200元)盗走。

19、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二郎庙村,将被害人花某某的一辆新蕾牌玫瑰金色简易电动车(价值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购车票据、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报案材料;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俊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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