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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峰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志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201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志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志峰到日照市东港区东关路凌云大厦东北角,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租用的橘黄色爱虎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豪。

2.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志峰至日照市东港区**小区,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紫色新飞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

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志峰至日照市东港区利群超市东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红色五征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元。

4.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志峰到日照市东港区利群东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玫瑰金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志峰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村,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6.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志峰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凌云超市附近,盗窃被害人牟某某深蓝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7.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志峰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城西农贸市场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厉某某黄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元。
  8.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志峰窜到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车棚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9.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志峰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日照凌云超市南门西侧,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紫色宝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志峰盗窃作案九次,数额共计5200元。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志峰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人口信息、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被告人王志峰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3)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峰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志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志峰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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