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甲、应某某、张某乙等人(已判决)实际控制无锡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份开始通过微商等方式销售吕家传医用冷敷贴,打着分级销售代理的名义,要求普通群众缴纳一定金额认购吕家传医用冷敷贴成为一定级别代理,取得加入和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由此按照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较为严格的上下层级关系。吕家传规定认购周期清零制度,即联合创始人和官方的返利以月份或者促销活动时间为周期,按比例支付相应周期内返利后,认购额全部清零。如果想再得返利,则需要在下个周期内继续认购,重新计算,以此诱使各级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加入或加大投入来提高自己的认购金额。截止案发,形成以“吕家传”总部为顶层、多达31层的上下层级关系,系统显示注册代理数量386728人,下线交纳认购款1.8亿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代理级别是联合创始人,其自2017年9月22日注册成为吕家传会员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截至2018年9月4日,在整个代理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线网络共有9层,下线代理人数为609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下线向上线转认购款(即涉案金额)共计1590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获利金额为4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销售医用冷敷贴为名,以高收益为诱饵,积极组织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江
董玉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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