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8日,高某甲(已判决)以介绍生意为由,将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骗至雅安市雨城区西门车站四海大酒店茶楼,高某甲(已判决)到该茶楼与杨某甲等人聊天,高某甲(已判决)趁机挽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到雨城区胜利路“阴酱鸡饭店”吃饭。饭后高某甲(已判决)、高某乙(已判决)以去朋友处拿钱为由,将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带至雅安市雨城区西大街“雅韵茶府”二楼一包间内。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假装在“扯马股”,王某某(已判决)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在此“放水钱”。高某甲(已判决)诱骗杨某甲参与,并假称与杨某甲、杨某乙“搭起”。赵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打假牌的方式赢杨某甲的钱,然后将赢来的钱拿给王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又用来借给杨某甲。当天晚上,杨某甲共输468万元,并向王某某(已判决)出具了借条,由高某乙(已判决)作担保。事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某、何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妻子)银行账户约37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约55.5万元。

2015年10月底,高某甲(已判决)将被害人姚某某的电话提供给赵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告诉罗某某(已判决)后,罗某某(已判决)加入到姚某某的微信中,并到天全县与姚某某见面。2015年11月2日。罗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姚某某在雅安吃饭。期间,罗某某(已判决)与赵某某(已判决)联系,饭后罗某某(已判决)以朋友还钱为由将姚某某带至雅安市雨城区“雅韵茶楼”一包间。赵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等人假装在“扯马股”,被告人王某某“放水钱”。罗某某(已判决)诱骗姚某某参与,还让姚某某喝了1杯加了“特殊药水”的柠檬水。赵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打假牌的方式赢姚某某的钱,姚某某将带去的1万余元输完后向被告人王某某借。当天晚上,姚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借了140万元全部输完,并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具了欠条。后因被害人姚某某报案,赵某某(已判决)等人未收取姚某某被骗14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到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侦查机关将何某某代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甲。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缴了其分得被害人杨某甲被骗赃款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部分犯罪未得逞,该部分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退缴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舸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赃款5500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