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王德福,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街**号**公租房**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被告人王德福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德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德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王德福、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至南京市江北新区威尼斯水城13街区附近,陈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古董装在蛇皮袋中放置于路边,并谎称该古董系工地挖出、拟寻找古董店售卖,再通过王德福等人“做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双某某人民币约10000元。王德福、吴某某、刘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2019年7月3日、7月4日,被告人王德福、陈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王德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王德福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物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王德福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德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德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德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万琴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德福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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