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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王德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2195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石家庄市鹿某区****局在职工人(病休)。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王德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德某以帮聂某某调动工作为由,期间,被告人王德某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骗取聂某某的信任,多次诈骗聂某某共计130万元。后王德某陆续退给聂某某共计28.53万元,给聂某某造成损失101.47万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德某以和高某某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原材料、以和高某某一起做工程交保证金、以和高某某低价购买永壁**健康城的住宅、以帮高某某职位升迁等理由,期间,王德某用伪造的合同和伪造的合作协议等骗取高某某的信任,多次诈骗高某某共计279.53万元。后王德某陆续退给高某某共计28.2898万元,给高某某造成损失251.2402万元。

3、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德某谎称给其在包头市的房产和商铺办理过户和产权证,多次诈骗胡某某共计197.2万元。

4、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德某以给工人发工资、工厂周转需要资金、给包钢抵押给其房产办理产权证需要补缴税款、给公司缴税账户解封等理由,期间,被告人王德某使用伪造的6本房产证、顶账协议、债务重组协议骗取范某某的信任,多次诈骗范某某共计229.8万元。

5、2015年11月,被告人王德某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田某某17万元。2018年9月,被告人王德某以给**集团工地绿化项目缴纳保证金为名,使用伪造的绿化图纸、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诈骗田某某6.6万元。两次共诈骗田某某23.6万元,王德某陆续退给田某某4.59万元,给田某某造成损失19.01万元。

6、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德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购买废铝需要资金、投标暖气片项目、公司缴纳税款、补缴包钢抵押其房款等理由,期间被告人王德某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多次诈骗侯某某共计205万元。王德某陆续退给侯某某9万元,给侯某某造成损失196万元。

7、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王德某以包钢欠其600余万元供货款马上回款、公司壁挂炉招投标、给**军供应暖气片签订合同需要送礼等理由,多次诈骗张某某共计88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德某诈骗金额共计1153.13万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1082.7202万元。

王德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德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玲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德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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