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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某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建立名叫“******”、“*****”赌博群,邀请人员进入这两个赌博群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群主,并制定赌博规则,维持赌博秩序,并使用微信号“**”、“*****”进行赌博交易。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房卡,将购买的房卡链接发到其设立的赌博群内,群内的人员就利用******平台进行赌博,王某某每局抽头渔利5元人民币。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王某某利用上述网络平台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6862717.83元人民币,获利达1072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一张、型号为OPPOR11t牌OPPO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办案说明、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邢某某、范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诚诺审字 [2020]0213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6862717.83元人民币,获利达107295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人民币。涉案财物型号为OPPOR11t牌OPPO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建议依法没收,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一张,建议依法处理;违法所得107295元人民币依法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神标

2020年8月14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1份;

5.涉案财物型号为OPPOR11t牌OPP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一张暂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新联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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