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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新贷款诈骗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王某新,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湘潭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12月20日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至2022年9月18日),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3日,陈某某、王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新经营的湘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以下简称**)签订一份83万元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当天被告人王某新在没有收到陈某某36.8万元首付款情况下,向**提供了一份虚假的陈某某汽车首付款收据证明材料,后陈某某、王某某获得卡号为62223300********的**信用卡。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新持该信用卡在**通过POS机刷卡,将83万元转到**19040309190********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王某新没有将该83万元交给陈某某,也没有按照要求帮陈某某购买指定汽车,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和公司消费。陈某某为了不影响银行征信和个人信誉,向**归还了17期贷款。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新对此款承担担保责任,后工行工作人员多次向王某新等人催收,但至今仍有427155.05元本金未归还。

被告人王某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形式责任。被告人王某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犯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强

2019年9月5日

附:

1.王某新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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