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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王某,绰号社会,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2004年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0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原判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5年2 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2010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11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4********,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杨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承诺王某某向其出售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晚王某又收取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二人200元并承诺向其出售毒品。随后王某为了贩卖毒品而向李某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杨某某、胡某某明知王某向李某某购买毒品是为了用于贩卖,仍然按照王某的指示,由胡某某驾驶其摩托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李某某处,杨某某将王某交给其的毒资转给李某某,帮助王某向李某某购买了总重0.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颗、重0.7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后王某将从李某某处购得的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7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王某某及王某、杨某某、胡某某均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王某某处查获了其向王某购买的毒品,从王某位于长寿区**路**号**幢的住处客厅茶几上搜出甲基苯丙胺0.15克。

被告人王某、杨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笔录、清单、刑事

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毒品定性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6.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2克,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明知王某贩卖毒品而帮其购买毒品,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杨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杨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经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  姣

检察官助理:王某丙

2020年 8月 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王某、杨某某、胡某某现均押于重庆市长寿

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毒品均已扣押并用于毒品定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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