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彬,聋哑人员,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路**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 年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 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 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19日王彬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证实王彬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7时50多分,被告人王彬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在该住院部一楼5号电梯口趁人员拥挤之机,被告人王彬将被害人张某某背包里面的现金200元现金盗走耗用。
2、2019年10月1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彬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在该住院部一楼5号电梯口趁人员拥挤之机,犯罪嫌疑人王彬将被害人王某某背包里面的现金700元盗走耗用。
案发后,被告人王彬被挡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彬现押于龙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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