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王彬彬,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路**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至201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至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彬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彬彬到南安市**镇**街**号前,发现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闽******小轿车车窗未关好,便通过车窗打开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200元和一件黑色皮衣(无法鉴定价值)。
2.2020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王彬彬到南安市**镇**酒店停车场前,发现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闽******小轿车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盗走车内一个深棕色手包,包内装有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
3.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彬彬到南安市**镇**街**号前停车位,发现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闽******小轿车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盗走一部玫瑰金vivoX9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及一个钱包,包内装有身份证和银行卡等。
4.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彬彬到南安市**镇**路409号****有限公司办公室,盗走杜某某放在办公室柜子里的一部银色三星G9200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王彬彬到南安市**镇**街**号门前,发现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闽******小轿车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盗走车内的人民币4868元、两包南京雨花石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06元)及一个黑色背包、一个黑色挎包、一个棕色手包、一包口罩(均无法鉴定价值)。以上赃款赃物均由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4日13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南安市**镇**路**号抓获被告人王彬彬,并查扣人民币4868元及一个黑色书包、一个黑色挎包、一个棕色手包、一包白色口罩、两包南京牌香烟、一部银色三星手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暂扣财物收据、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曾某某、杜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彬彬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1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身份情况说明、搜查笔录;
7.视听材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彬彬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彬彬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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