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职检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0********,土家族,大学文化,思南县公安局原党委会**、副**,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受贿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贵州省思南县监察**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于同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贵州省思南县监察**会于同年9月3日补查重报。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报请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同日指定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9日收到卷宗11册,并于10月1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11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1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将王某涉嫌徇私枉法罪指定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将王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卷宗22册。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任中共思南县公安局委员会**、**管理大队大队长、副**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8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收受总价值0.8693万元的茅台酒七瓶,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3.66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思南县**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李某某节日费2000元;201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2017年春节、端午节,王某其办公室和自己家楼下五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节日费各5000元,共计2.5万元;2017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王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公司经理徐某某节日费共计4万元;2019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公司经理徐某某好处费1万元。上述共计收受他人财物7.7万元。
(二)2011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思南县**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协调打招呼,使该公司得以为成为杭瑞高速公路、思剑高速公路思南县与印江县交界标段,德江县合兴标段的民爆物资供应商,后收受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时任副总经理冉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三)2009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在办公室先后五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思南县**废旧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经理刘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0.6万元;2019年春节期间,王某在家中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所送好处费0.2万元。共计上述共计收受0.8万元。
(四)2010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先后七次在其办公室及家中收受思南县**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0.7万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保安公司出纳陈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0.6万元。十次共计收受1.3万元
(五)2017年春节,王某在其家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贵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价值0.7194万元的53°飞天茅台酒一件(六瓶装)。
(六)2011年的一天,吕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减轻刑罚。通过其姐吕某甲找到时任思南县公安局**大队长的王某让其帮忙,并赠送王某2万元。
(七) 2018年6月一天,肖某某因经营的“金樽KTV”存在有偿陪侍服务,希望得知王某的关照,便在王某某(王某的弟弟)的带领下到王某家中送了1万元和一瓶价值1499元的53°飞天茅台酒给王某。
2徇私枉法事实
(1)2018年7月3日,思南县“**养生会所”开业,为了使该涉黄场所不被查禁,该公司股东肖某某当月便到思南县公安局分管**大队的副**王某家里送给王某2万元人民币,让王某予以关照。后从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王某先后八次收受“**养生会所”股东肖某某贿赂共计14.5万元人民币并从同年8月起多次到该场所免费消费。王某收受肖某某贿赂后,明知“**养生会所”存在涉嫌组织、容留卖淫行为,却对肖某某进行包庇、纵容。
(2)2017年7月21日,思南县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吕某某刑事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及**大队长向王某汇报案情及证据问题时,因吕某某系自己的远房亲戚,且在2011年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吕某某容留卖淫案时收受过吕某某2万元贿赂为吕某某说过情。其在明知该案不符合撤销刑事立案的条件下,为了徇私情、私利,审批决定撤销刑事立案并审批决定对吕某某作**处罚,使吕某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后收受吕某某贿赂3万元。该案现已由公安机重新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在监察机关调查其受贿事实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主动交代了在审批处理吕某某组织卖淫案的过程中存在徇私情、私利帮助吕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冉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管理大队长、副**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699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19.5万元后,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主要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徇私枉法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其犯受贿罪,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其犯徇私枉法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还了10万元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幅度内量刑;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合并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军
检察官助理:欧静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王某退缴赃款暂扣于思南县监察**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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