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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4********,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豫******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与峨眉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测报告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立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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