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家园**。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杨公桥地下通道将被害人罗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R15一部盗走。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永川监狱门口将被告人王某带回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购买证明及销售凭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就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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