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95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坊**幢**室,在沪无固定住址。2009年4月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4月因诈骗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8月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路**号门口,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侯某某停放于上址的永久牌自行车一辆后逃逸。经价格认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78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21日,其将一辆永久牌自行车停放于本区**路**号门口,至当日20时许发现车辆还在,同日20时30分许发现被盗遂报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8月21日20时20分许实施盗窃并逃逸的经过。
3.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永久牌自行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78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前科劣迹情况,系累犯。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被抓获到案。
7.被告人王某的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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