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9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住托克托县**镇**村**组**号,农民工。于2019年12月2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约前女友李某某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淞林饭店就餐,就餐期间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因婚姻纠葛等问题再次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很生气,趁李某某接电话之际外出买了一把水果刀藏匿在衣兜中,李某某接完电话后,准备离开。被告人王某拉住李某某不让走,并声称:你信不信老子捅死你。随后揪掉刀套,挥刀刺向李某某,在李某某腹部、胸部、头枕部、背部、颈部连刺九刀,在最后用刀刺向李某某背部时刀柄被折断。致李某某体表损伤形成九处裂创,左侧腰部裂创贯通进入腹腔内,创裂伤口总计长度达16.4厘米。后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拨打电话投案。期间在刺李某某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误将自己右臂捅了一刀,右手拇指划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两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人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准备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在现场扬言要杀死李某某,之后对受害人李某某的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九刀,致刀柄折断、受害人李某某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杀人未遂、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引泉
检察员:李博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1页。
3.随案移送已折断刀柄一把。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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