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强国,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强国沿着屏龙路到达屏山县龙华镇农民村时,发现刘某某家中一楼停放了一辆摩托车,王强国乘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同日16时许,设卡盘查的民警拦截了被告人王强国,追回了被盗摩托车。经认定,被盗钱江牌QJ150-18A型摩托车价值2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国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强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检察官助理:黄科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强国现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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