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岳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路**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岳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王某、岳某租赁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三村常安道东侧平房和武清区汊沽港镇北柳子村一处平房,将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存放在上述地点用于销售。2020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在双口三村平房内查获39度五粮液48瓶、52度五粮液36瓶、52度国窖1573酒180瓶、38度国窖1573酒30瓶、52度泸州老窖特曲60瓶、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60瓶、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240瓶、52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24瓶、38度剑南春 60瓶、52度剑南春30瓶、42度海之蓝72瓶、52度海之蓝12瓶、52度舍得酒30瓶、38度舍得酒48瓶。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408348元。2020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在北柳子村平房内查获52度五粮液144瓶、38度剑南春168瓶、52度国窖1573酒48瓶、38度国窖1573酒212瓶、38度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57瓶、38度泸州老窖特曲144瓶、42度海之蓝6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92瓶、38度帝王风范72瓶、52度津酒扁凤壶18瓶。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478504元。
2019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岳某雇佣被告人范某甲,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东南里胡同一平房,利用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2020年1月8日,公安北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王某、岳某、范某甲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42度海之蓝白酒479瓶。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66102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岳某、范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乙、赵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岳某、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产品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岳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婧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岳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范某甲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四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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