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开定,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开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1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普洱市边境管理支队民警根据线索,于2020年8月24日11时许,协同澜沧县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黑龙潭公园停车场旁,对被告人王开定驾驶的云******号轿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后备箱一个黄色双肩包和一个土黄色迷彩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0块共计净重23379克,平均含量分别为7.73%,10.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开定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定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开定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3379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4、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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