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66********,回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2013年12月4日因为盗窃,被开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封市龙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情况;2017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情况。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在**南门预谋去偷电动车,二人骑一辆电动车从**南门出发,到**大街北段三毛超市门前停车,见三毛超市南侧中原银行门前停放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王某先去车旁观察,发现该电动三轮车的钥匙未拔,遂告知孙某某电动车钥匙未拔情况,之后孙某某到该电动三轮车旁观察并迅速上车将车骑走,王某骑着来时两人骑的电动车紧随其后,迅速逃离现场。之后将盗窃的电动车销赃给吕某某(另案处理),卖得赃款1500元,两人吃饭花去100元,剩余的钱平分,一人分得700元。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450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民警在开封市龙某某**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