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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村**路**2007年因寻衅滋事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2008年因抢劫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因强奸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栾城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趁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张某某的电动车维修店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维修店门口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盗走后卖了220元,用于日常花销。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3300元。

2020年7月2日22时5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机动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路**东路,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7.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 李  挺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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