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道**号**单元。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向泰国、伊朗等地厂家采购冻鱼等冻水产品,委托同案人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国外厂家将冻水产品发货至越南海防港,同案人马某某安排人员在越南海防港提柜运至中越边境,并联系同案人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边民伪报贸易性质,将冻水产品在广西爱店等口岸入境,之后将走私货物运输到福州等收货地点。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王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292174.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物发票、提单、装箱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韦某某、郭某等人的证言;
3.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桂敏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 1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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