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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正元贪污、滥用职权等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1********,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学文化,原个旧市**镇**,原中共党员,户籍地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现住个旧市**路**号**幢**单元**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贪污罪由个旧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正元,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1********,苗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原**,住本村。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监察委员会、个旧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正元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正元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2018年9月20日、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4日、2019年1月18日两次退回个旧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19年1月10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个旧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办案时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个旧市**镇**并负责新鸡高速公路(个旧段)22.1公里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正元,在新鸡高速公路项目三分部临时征用云南**化工厂背后荒山(**村民称为“狼吃羊冲”)土地作为弃土场的过程中,明知荒山承租方周某甲与村集体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约定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未实际丈量土地面积,将临时征地补偿款450209元违规补偿给周某甲。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 150000元,被告人王正元分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个旧市**镇**并负责新鸡高速公路(个旧段)22.1公里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马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将新鸡高速公路项目三分部弃土场拦砂坝占有的**镇**村集体土地,编造成马某甲的个人自开地,骗取征地补偿款52688元。其中王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25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滥用其担任个旧市**镇**并负责新鸡高速公路(个旧段)22.1公里用地范围内征地的职权,在新鸡高速公路项目征用个旧市**镇**村原砖厂为临时弃土场的过程中,通过虚列水田、鱼塘的方式,将临时征地补偿款782245元违规补偿给马某丙(另案处理)所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王正元于2018年8月8日、8月17日经个旧市监察委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调查。

三、故意伤害罪

2018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正元驾车行至个旧市**镇**村新修的高架桥下时,遇到被害人马某甲驾车进村,两人互不让道并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王正元用手打了马某甲脸部两巴掌,致马某甲倒地后头撞在水泥路上受伤。被害人马某甲的伤情经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右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脑疝、右侧额颞顶枕叶脑挫裂伤、右侧颞枕骨骨折、肺部感染等。其人体损伤程度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正元在案发后即向个旧市公安局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土地补偿款发放的记账凭证、银行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李某乙、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王某某、王正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正元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正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正元的刑事责任,均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正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元故意伤害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鸾红

2019年3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正元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12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碟6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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