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青海省大通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路**号**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毕某某苹果牌手机(型号:6PLUS)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90元。
2、2020牛8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人王某某在徐州市**市场**烟酒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李某甲苹果牌手机(型号:7PLUS)一部及现金1100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960元。
3、2020年8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路**巷**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杜某某VIV0手机(型号:Y71)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60元。
4、2020年8月2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青年路117号老街坊北门路边,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李某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580元
案发后,苹果牌手机(型号:6PLUS)、VIV0手机(型号:Y71)、雅迪牌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毕某某、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军
检察官助理:周 浩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