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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2007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2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1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溜门进入新昌县**街道**弄**号**室潘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000元。

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敏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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